各潜在投标人:
广西柳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场地、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租赁招商招标文件(项目编号:GXJTZ[2020]110621)作如下澄清:
一、“招商范围:3.……,同时负责处置化解原承租单位遗留的隐患风险,”修改为“招商范围:3.……,同时自行依法化解原承租单位遗留的隐患风险,”招标文件中所有“负责处置化解”修改为“自行依法化解”。
二、“招标底价:3,403.83万元(包括1、租赁租金含税总金额为3,095.95万元/租赁期限自 2020年 07月01日起至2033年02月28日止为壹拾贰年捌个月;”修改为“招标底价:3,283.04万元(包括1、租赁租金含税总金额为2,975.16万元/租赁期限自 2020年11月01日起至2033年02月28日止为壹拾贰年肆个月;”
三、“租赁期限:壹拾贰年捌个月,自 2020年 07月01日起至2033年02月28日止。”修改为“租赁期限:壹拾贰年肆个月,自 2020年 11月01日起至2033年02月28日止。”
四、“有效投标报价范围:投标最低起价:3,403.83万元[包括1、租赁租金含税总金额3,095.95万元;”修改为“有效投标报价范围:投标最低起价:3,283.04万元(包括1、租赁租金含税总金额为2,975.16万元;”
五、评标办法
(一)“按招标底价3095.95万元(含税)/租赁期限自 2020年 07月01日起至2033年02月28日止为壹拾贰年捌个月报价,基础得分6分;”修改为“按招按招标底价2,975.16万元(含税)/租赁期限自 2020年 11月01日起至2033年02月28日止为壹拾贰年肆个月报价,基础得分6分;”
(二)“中标人承诺在签订合同时,与原承租单位遗留的债务人(欠建设工程款项的商家)签订债务清偿委托协议,债务清偿委托金额达遗留债务的70%以上。(须有承诺函,格式自拟,否则此项不得分)”修改为“中标人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合同履行期间,提出依法化解方案,依法化解原承租单位拖欠工程款事宜;2、对租赁场地范围内办卡会员未使用完毕项目继续提供服务或相应价值原场地使用时间,无需退款。(须有承诺函,格式自拟,否则此项不得分) ”
六、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35万元。”修改为“40万元。”
七、租赁合同内容修改如下: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号
甲方(出租方):
名称:广西柳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柳太路1号
乙方(承租方):
名称(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对于租赁房屋的区域位置、现状、周边环境、配套设施、房屋结构及其他相关情况已充分认知和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租赁物位置及用途
1、租赁物
1.1、租赁物一:坐落于柳州市柳工大道1号柳工·颐华城35#楼及配套设施、设备(以下简称租赁房屋)。租赁房屋总建筑面积6608.67 ㎡,其中:一层(101#、102#)3149.79 ㎡,二层(201#)886.83 ㎡,三层(301-1#) 2303.68 ㎡,四层(401#)268.37 ㎡。
1.2、租赁物二:位于柳州市柳工大道1号柳工·颐华城西南面体育文化用地的球场地下室周边围墙(含)范围内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租赁场地)。租赁场地总面积9400㎡。
2、乙方使用租赁物用途为:用于经营文体活动中心及相关功能配套或室内运动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本租赁物用途,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本条款所约定的租赁用途,为乙方对租赁物使用的承诺,并非甲方承诺该租赁物能够达到乙方的效果或能够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同意,乙方所要实现用途所需要的手续由乙方自行负责。
3、租赁场地现有供、排水系统、供电系统、消防系统及配套设施能正常使用。
二、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壹拾贰年肆个月,自 2020年 11月01日起至2033年02月28日止。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月(150日,即称为过渡犹豫期)内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月(15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超过5个月(150日)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2、租赁期满后,除非甲方收回场地自用,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新的租赁合同将由双方另行协商后书面订立。
三、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按中标金额)
1、租金标准(含税):甲方给予乙方三个月的装修期,在此期间甲方不向乙方收取租金。租赁合同期内租金(含税)总金额: 元,其中租赁房屋总租金 元、租赁场地总租金 元;租金从2021年3月1日起在前一年度基数上每两年递增5% 计算。详见下表:
租赁房屋日历年租金明细表(按中标金额)
租赁期限 | 租赁房屋租金表 | ||||||
租赁数量(月) | 房屋租金(元/㎡·月) | 递增系数 | 建筑面积(㎡) | 月租金(元) | 年租金(元) | ||
2020.11.1-2021.01.31 | 3 | 0 | 6,608.67 | 0.00 | 0.00 | ||
2021.02.1-2021.2.28 | 1 | 原价 | 6,608.67 | ||||
2021.3.1-2022.2.28 | 12 | 1.05 | 6,608.67 | ||||
2022.3.1-2023.2.28 | 12 | 6,608.67 | |||||
2023.3.1-2024.2.28 | 12 | 1.05 | 6,608.67 | ||||
2024.3.1-2025.2.28 | 12 | 6,608.67 | |||||
2025.3.1-2026.2.28 | 12 | 1.05 | 6,608.67 | ||||
2026.3.1-2027.2.28 | 12 | 6,608.67 | |||||
2027.3.1-2028.2.28 | 12 | 1.05 | 6,608.67 | ||||
2028.3.1-2029.2.28 | 12 | 6,608.67 | |||||
2029.3.1-2030.2.28 | 12 | 1.05 | 6,608.67 | ||||
2030.3.1-2031.2.28 | 12 | 6,608.67 | |||||
2031.3.1-2032.2.28 | 12 | 1.05 | 6,608.67 | ||||
2032.3.1-2033.2.28 | 12 | 6,608.67 | |||||
合计 | 21,648,389.37 |
租赁场地日历年租金明细表(按中标金额)
租赁期限 | 租赁场地租金表 | ||||||
租赁数量(月) | 场地租金(元/㎡·月) | 递增系数 | 场地面积(㎡) | 月租金(元) | 年租金(元) | ||
2020.11.1-2021.01.31 | 3 | 0 | 9,400.00 | 0.00 | 0.00 | ||
2021.02.1-2021.2.28 | 1 | 原价 | 9,400.00 | ||||
2021.3.1-2022.2.28 | 12 | 1.05 | 9,400.00 | ||||
2022.3.1-2023.2.28 | 12 | 9,400.00 | |||||
2023.3.1-2024.2.28 | 12 | 1.05 | 9,400.00 | ||||
2024.3.1-2025.2.28 | 12 | 9,400.00 | |||||
2025.3.1-2026.2.28 | 12 | 1.05 | 9,400.00 | ||||
2026.3.1-2027.2.28 | 12 | 9,400.00 | |||||
2027.3.1-2028.2.28 | 12 | 1.05 | 9,400.00 | ||||
2028.3.1-2029.2.28 | 12 | 9,400.00 | |||||
2029.3.1-2030.2.28 | 12 | 1.05 | 9,400.00 | ||||
2030.3.1-2031.2.28 | 12 | 9,400.00 | |||||
2031.3.1-2032.2.28 | 12 | 1.05 | 9,400.00 | ||||
2032.3.1-2033.2.28 | 12 | 9,400.00 | |||||
合计 | 8,103,185.60 |
2、租金支付方式:
按照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按月支付租金,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支付下月租金(如2020年6月25日前首付2020年7月租金,7月25日前支付8月租金,以此类推,遇节假日不顺延)。乙方应将租金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号,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户 名:广西柳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柳州和平路支行
账 号:4500 1623 7670 5050 2836
乙方按时交纳租金后,甲方应于收到款项后10日内开给乙方增值税发票。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日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1‰。
四、租赁保证金
1、租赁保证金总额:本合同租赁保证金为400000元(人民币大写: 肆拾万元整),付至第3.2款约定的甲方账户。乙方的租赁保证金存在甲方期间不计利息。
2、租赁保证金的支付: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足额交纳租赁保证金。
3、租赁保证金的结算退还:在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若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且结清租金、水费、电费、卫生费、物业费、违约金等所有相关费用,并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租赁物腾空交还给甲方后,则甲方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五、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1、租赁期间,该房屋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门前三包、卫生、治安、供电增容费等租赁行为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2、水、电费:乙方按自用水、电表的实际抄表数加合理的水、电耗损分摊量为实际支付量,价格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的当期单价执行,相关费用乙方自行向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交纳,因供水、供电部门的规定,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无法提供电费发票原件的,只能提供总表发票复印件及电费分割单给乙方。
六、租赁物的交付
1、甲方在租赁期限起始日前将租赁房屋按现状交付乙方,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充分完整了解租赁房屋的状况,乙方确认甲方就租赁房屋的状况作了充分完整的说明,乙方愿意按现状接受。
2、甲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后,租赁房屋的管理责任、安全责任一并转移给乙方承担;租赁期间内,如因租赁房屋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事故或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处理。
3、租赁房屋范围内的水电增容、消防设施、二次装修等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七、租赁物装修、修缮及建设
1、日常修缮职责:甲方出租的租赁物及其有关水电等配套实施按签订合同现状出租,甲方仅对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房屋结构安全方面问题承担维修责任。在租赁期间,由乙方负责租赁物的日常修缮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设施),并承担所有费用。
2、维护责任义务:租赁期间,乙方应爱护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正确合理使用租赁物。乙方对租赁物及附属物负有维护的义务,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租赁期满后应维持租赁物按照正常损耗所应保持的状态,不应造成损坏。如乙方(含乙方员工、顾客)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当,致使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等,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3、改造方案审查:在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建筑结构安全的提前下,乙方需要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建设及增加附属物的,应当将设计图纸、施工范围、工艺、用料等装修方案交甲方审查,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需在收到乙方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答复,否则视为同意乙方的装修方案。如需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报批开工手续的,甲方需收到乙方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提供相应资料,乙方需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报批开工手续的需政府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装修改造实施:乙方装修租赁物时,不得对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进行改动和损坏。如实际施工与所申报装修改造设计方案不符,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消除隐患。在重新装修及修缮等过程中涉及的安全等问题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5、装修成果处置: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在租合同期内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装饰的与建筑结构相连的装修成果不得拆除,应保留并移交给甲方,甲方不给任何补偿。与建筑结构不相连且可独立移动的装饰物,由乙方自行搬离。
八、物业服务约定
1、乙方租赁期限内,自行负责租赁范围内房屋建筑的使用、维修、养护;设施设备如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园林绿化、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清洁卫生;车辆行驶、停泊;公共秩序的管理、安全保卫等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乙方不向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也不承担相关服务责任和义务。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及配套场地外的小区公共停车位或其他公共设施,仍需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
2、 临近乙方租赁房屋附近属甲方资产的垃圾转运站,甲方将会根据柳州市环卫部门相关要求把垃圾转运站委托给其管理使用,甲方可与相关部门协调在乙方黄金经营时间16:00-23:00不进行垃圾运送工作,以免对乙方经营活动造成影响,乙方不得无故阻挠垃圾运送工作。
3、乙方租赁范围外属于双方共用的公共设施如给排水管道、供电线路等如出现损坏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与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协商分摊解决。
4、以上物业服务约定具体由乙方与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合同进行约定。
九、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拥有租赁房屋的产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并有权收取租金,配合向乙方提供有关租赁材料。
2、甲方有权查验承租方的营业执照、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或者拟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不干涉乙方合法、正常的使用和经营活动。但有权对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
3、在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消防和安全管理进行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检查,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对检查中发现乙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告知乙方停止违法行为或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消防部门、质量技监部门报告。
4、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消防、质量技监等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甲方有权督促乙方进行整改。
5、租赁期内,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定期对乙方租赁房屋及设施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及盘点,并有权对乙方管理、使用或维护维修不当之处提出纠正意见,乙方应予以配合。进行巡查及盘点时,不得妨碍乙方正常经营活动并应提前通知乙方。
6、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若甲方出售租赁房屋,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若甲方向第三方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有责任在与第三方签订转让合同前,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直至本合同期满。
十、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应保证在租赁房屋内的一切商业活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取得教育、工商、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批准,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各种违法活动,不得在租租赁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乙方有义务并教育员工遵守本小区的管理规定。并保证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2、乙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责任,正常使用并爱护房屋及设施、设备,因乙方未能尽责导致租赁房屋及设施、设备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3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或将租赁房屋整体转租、转包第三人;若乙方转让项目经营权或乙方现有股东转让公司股权50%以上时,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
4、租赁期间,乙方自行投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申办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证照,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方保证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及对外签订合同,不得以租赁的房屋对外抵押、融资、担保。
5、乙方应与本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并接受管理,遵守小区各项管理规定,按时支付各项费用。
6、本小区业主使用乙方经营的场馆,乙方承诺给予会员价优惠。
7、乙方在租赁场所的装修和设备安装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破坏建筑结构;凡涉及国家规定需审查验收方可使用的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8、租赁期内,乙方负责租赁物内部设施的日常维修和水电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自行承担租赁物期间因经营行为所发生的所有税费。
10、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乙方按事故类别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消防部门、质量技监部门。
十一、合同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需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租期最后三个月的租金数额计算并且押金不退,乙方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纠正的;
(2)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对房屋造成损坏的;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恢复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扩建、增加附属物或进行其他结构性改造的,对租赁物造成损坏的;
(4)不按期交纳租金,除每天按欠款总额罚万分之五滞纳金外,逾期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及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或乙方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或违法经营的;
(6)乙方管理不善或其他乙方责任的原因对甲方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7)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整体转租或整体转包第三人的;
(8)乙方无故终止合同。
3、若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未出现第11.2条违约情形,甲方无故要求终止合同的,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租期最后三个月的租金数额计算,甲方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月(150日)内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月(15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超过5个月(150日)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十二、租赁物的返还
1、租赁合同解除或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乙方应如期归还,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应当于租赁合同解除或合同终止后10日内将租赁物腾空并交还甲方。
2、乙方交还租赁物时,应当按照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当时的租赁物现状交回租赁物,不得破坏已经形成的附属物、房屋结构、地面现状,及其相关水、电设施。在租合同期内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装饰的,与建筑结构相连的装修成果不得拆除,应保留并移交给甲方;与建筑结构不相连且可独立移动的装饰物,由乙方自行搬离。
3、乙方返还的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应当达到正常的使用状态,否则,甲方可以拒绝接收并要求乙方进行修复完好或照价赔偿,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返还租赁物时,乙方经甲方同意增加的附属物或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应当无偿交于甲方;未经甲方同意增加的附属物或搭建的临时建筑物,乙方负责将其拆除。对于该附属物或临时建筑物,甲方均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十三、关于租赁物被国家征用或收回的特别约定
1、若租赁物被国家依法征用或收回,甲方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无条件将租赁物交还甲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并各自承担各自的经济损失。
2、国家因征用或收回行为给予的搬迁补助费、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的,以及装修装饰损失补偿归乙方所有,其余所有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房屋及所占土地价值的补偿、补助、奖励等)全部归甲方所有。
3、国家不给予补偿的项目或费用,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另外给予补偿。
十四、其它约定
1、关于转租:在租赁期內,乙方对该房仅有使用权、保护权、维修保养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给任何第三方,亦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租赁物。
2、关于续租:租赁期满后乙方若有意向续租,需在租赁合同期满前9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无论乙方是否提出续租申请,在租赁合同期满前90天内,甲方均有权启动该租赁物的租赁期满后新一轮合同期的招租竞标程序,即将租赁物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租,通过内部竞标方式,最终择优确定该租赁物新一轮合同期的承租人。在同等投标承诺租约条件下且在本租赁合同租赁期内,乙方诚实履行本合同各项责任义务的前提下,则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后3日内书面回复甲方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逾期回复或未回复的均视为乙方主动放弃优先承租权。
十五、 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款项给甲方,逾期超过三十日仍不支付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将租赁物收回另行出租,乙方的装修装饰等其它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若因乙方装修装饰造成房屋结构、设施的损坏,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物受到损害,则乙方应当在甲方发出整改通知后十日内维修,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六、争议的解决
1、若本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若双方因履行本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诉讼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诉讼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调查费等。
十七、特别约定
由于本租赁场地房屋目前涉及诉讼强制执行中(“柳州市精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原承租单位欠交租金已经败诉),乙方须承接甲方胜诉民事判决书的事项(主要负责合法平稳地收回租赁场地房屋和受让502.88万元应收款项即“债权转让”),同时负责处置化解原承租单位遗留的隐患风险,还要兼顾甲方的工会组织对租赁场地房屋的使用要求:
1、乙方负责合法平稳地收回原承租单位租赁甲方的场地房屋,甲方联合司法机关等政府部门给予配合。
2、乙方必须受让甲方502.88万元应收款项即“债权转让”(甲方诉讼原承租单位欠交租金胜诉法院判决款项),“债权转让”的转让价款由乙方在甲方公开招标时投标报价,此事项单独订立《债权转让协议》。
3、乙方自行依法化解原承租单位遗留的隐患风险,经多方了解,与原承租单位及其租赁物有关联的隐患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方面:①. 欠建设工程款项(对租赁物的前期装修改造添置设备设施等商家);②. 欠联营押金和利润分成(场内教育、培训、健身、球馆等招商联营机构);③. 欠会员未使用消费卡结余款;④. 败诉后继续违法诱导收取群众金钱办消费卡,在明知自己已经失去经营资格即法院判决2020年4月29日已经正式生效的前提下,原承租单位有关人员仍然继续诱导收取群众的金钱办理先交款后使用的健身等消费卡,甲方发现此举动后于2020年5月11日向属地河西派出所、和平社区居委会提交报告。
4、乙方必须兼顾甲方的工会组织对租赁场地房屋的使用要求(见下表),对工会使用的优惠免费方案原则:按柳工工会时间段优惠折扣为5至8折,免费使用的时间段和场地等另定,优惠折扣及免费使用的具体事项由乙方与柳工工会另行商定。
柳工工会文体活动需求表 | ||||||||
序号 | 活动内容 | 日期 | 使用时长 | 用场 | 使用时间段 | 地点 | 需要设备 | |
比赛 | 协会训练 | |||||||
1 | 羽毛球比赛 | 8月 | 8天 | 4个场地 | 18:00—22:00 | 三楼球馆 | 自备 | |
全年 | 2次/周 | 2个场地 | 19:00—21:00 | |||||
2 | 气排球 | 7月 | 15天 | 4个场地 | 18:00—22:00 | 三楼球馆 | 自备 | |
全年 | 2次/周 | 2个场地 | 19:00—21:00 | |||||
3 | 乒乓球 | 6月初 | 2天 | 4张桌 | 18:00—22:00 | 三楼球馆 | 自备 | |
4 | 篮球 | 9月中下旬 | 20天 | 1个场 | 18:00—22:00 | 三楼球馆 | 自备 | |
5 | 11人制足球赛 | 10月中旬 | 20天 | 大场 | 14:00—18:00 | 足球场 | 球门架 | |
6 | 趣味运动会 | 3月初 | 2天 | 大场 | 14:30—18:00 | 足球场 | 自备 |
十八、附则
1、乙方应当于本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同时向甲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或身份证的复印件并签字或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甲方应当于本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前向乙方提供房屋出租权的相关资料及营业执照副本或身份证的复印件并签字或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本房屋租赁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房屋租赁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广西柳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柳太路1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手印: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
甲方(出租人): 广西柳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人):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承租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确保双方人员的职业健康及安全,以及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1.1、柳州市柳工大道1号柳工·颐华城35#楼及配套设施、设备(以下简称租赁房屋)。租赁房屋总建筑面积6608.67 ㎡,其中:一层(101#、102#)3149.79 ㎡,二层(201#)886.83 ㎡,三层(301-1#) 2303.68 ㎡,四层(401#)268.37 ㎡
1.2、柳州市柳工大道1号柳工·颐华城西南面体育文化用地的球场地下室周边围墙(含)范围内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租赁场地)。租赁场地总面积9400㎡。
2、项目地址: 柳州市柳工大道1号柳工·颐华城
二、租赁项目承租期
租赁期限为 壹拾贰年肆个月,自 2020年 11月01日起至2033年02月28日止。
三、甲乙双方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消防职责
㈠甲方职责
1、甲方有权查验乙方的营业执照及相关有效证件,并备案复印件。
2、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有权制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并按甲方有关规定给予违约处理,如违约处理不能弥补甲方实际损失(包括修复建(筑)物及设备设施的费用、行政处罚、事故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赔偿;情节严重的,可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3、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管理单位有权制止乙方在承租区内进行对甲方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4、未经许可,甲方人员不得进入乙方办公区域,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或第三方人身事故或财产损失,后果由甲方承担,同时赔偿乙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
㈡乙方职责
1、乙方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有效证件,如乙方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实行许可制度的(如危险化学品经营等),乙方须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且乙方须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2、乙方主要负责人对承租区域内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等工作全面负责,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承租区是乙方公司承租经营区域,乙方负责向政府相关部门就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消防等事项提出申请、报备,取得相关行政审批。因乙方未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备而产生的处罚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承租区的所有业务活动及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环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5、乙方应对承租区内物品(包括设备、设施、工具等)进行定置存放,避免因现场物品随意摆放导致安全事故,或有损甲方场地面貌。
6、乙方负责在承租过程中承租区域内的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承租过程中消防设施损坏或使用后,由乙方负责重新配置。
7、乙方在承租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例如超标排放)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或减少环境污染,并立即通知甲方,乙方应当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包括行政机关的处罚、甲方或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失)
8、乙方在承租期间,如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乙方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因自身责任造成乙方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一切事宜均由乙方负责;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同时赔偿甲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
11、乙方在承租期间,需服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管理单位、街道社区及相关政府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管理。
1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租区内的部分场地或全部场地转租。经过协商可以转租的,要确保第三方承租方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病防治条件;同时要在转租的过程中与其签订相应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协议,明确各自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职责。
四、违约责任
在协议有效期内,若乙方违反约定的内容,乙方应按照以下约定赔付违约金:
⑴乙方对承租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火灾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根据其风险大小、情节轻重,乙方应赔付2000-5000元不等的违约金。
⑵由于乙方违反有关约定,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火灾、环境污染等事故,按其情节轻重、损失大小,乙方除赔偿经济损失及承担行政处罚外,并应赔付2000- 200000元不等的违约金,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⑶其他违约行为参照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健康安全环保奖惩制度》执行。
五、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书为 柳州市柳工大道1号柳工·颐华城35#楼及配套设施、设备和州市柳工大道1号柳工·颐华城西南面体育文化用地的球场地下室周边围墙(含)范围内及配套设施 项目 租赁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生产事宜约定不一致,则本协议书具有优先解释权。
2、本协议中,如某一或某些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强制性条款相抵触的,该类条款无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该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七、本协议签订要求:
1、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
2、本协议由甲方组织签订,并将以上协议条款生成的记录、签订好的协议复印件报送备案单位。如乙方人员变动或乙方在甲方活动范围有变动,需及时通知备案单位。
(以下无正文)
甲方:广西柳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乙方: |
地址:柳州市柳太路1号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签署日期: | 签署日期: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债权转让协议
合同编号:
本协议由下列主体于2020年7月 日在柳州市柳南区签署
甲方:广西柳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柳州市柳太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420600881
法定代表人:梁园,董事长
乙方: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鉴于: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合法持有本协议附件(2019)桂0204民初568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桂0204民初56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
2、甲方拟转让前述债权,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受让前述债权。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债权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债权范围
本协议项下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债权为:甲方合法持有的(2019)桂0204民初568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桂0204民初56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对柳州市精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详见附件(2019)桂0204民初568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桂0204民初5686号民事判决书),转让债权范围为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租金/场地占用费、违约金、解除合同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为了实现债权,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就上述转让债权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案号分别为(2020)桂0204执2167号及(2020)桂0204执2166号(详见附件(2020)桂0204执2167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2020)桂0204执2166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第二条 转让债权的账面价值
截止2020年6月30日,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伍佰零贰万捌仟捌佰壹拾壹元叁角肆分(¥5,028,811.34元)。具体金额详见下表。
序号 | 债权项目 | 债权内容说明 | 月份数 | 每月金额(元) | 总金额(元) |
① | ② | ③ = ①×② | |||
1 | 租金/场地占用费 | 所属期间(年.月.日)2019.1.1至2019.2.28 | 2 | 86,282.37 | 172,564.74 |
所属期间(年.月.日)2019.3.1至2019.12.31 | 10 | 172,564.73 | 1,725,647.30 | ||
减:20万元租赁押金抵销租金 | -200,000.00 | ||||
2019年1月至12月小计 | 1,698,212.04 | ||||
所属期间(年.月.日)2020.1.1至2020.6.30 | 6 | 172,564.73 | 1,035,388.38 | ||
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小计 | —— | —— | 2,733,600.42 | ||
2 | 违约金 | 逾期交纳租金违约金,按法院判决时点分段计算 | 1,511,110.17 | ||
3 | 解除合同违约金 | 直接按法院判决金额 | 693,759.75 | ||
4 | 案件受理费 | 法院判决被告负担金额,甲方已经代为支付 | 90,341.00 | ||
合 计 | —— | —— | 5,028,811.34 |
第三条 转让价款和支付方式
1、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具体金额详见下表,其中“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违约金”两项转让价款金额为公开招投标结果。
序号 | 债权项目 | 债权内容说明 | 债权账面价值(元) | 疫情政策减免(元) | 转让价款(元) |
① | ② | ③ = ① - ② | |||
1 | 租金/场地占用费 | 所属2019.1.1至2019.2.28 | 172,564.74 | —— | 172,564.74 |
所属2019.3.1至2019.12.31 | 1,725,647.30 | —— | 1,725,647.30 | ||
减:20万元租赁押金抵销租金 | -200,000.00 | —— | -200,000.00 | ||
2019年1月至12月小计 | 1,698,212.04 | —— | 1,698,212.04 | ||
所属2020.1.1至2020.6.30 | 1,035,388.38 | 345,129.46 | 690,258.92 | ||
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小计 | 2,733,600.42 | 345,129.46 | 2,388,470.96 | ||
2 | 违约金 | 逾期交租金违约金 | 1,511,110.17 | —— | 按投标结果 |
3 | 解除合同违约金 | 直接按法院判决金额 | 693,759.75 | —— | 按投标结果 |
4 | 案件受理费 | 法院判决被告负担金额 | 90,341.00 | —— | 90,341.00 |
合 计 | 5,028,811.34 | 345,129.46 | 按投标结果汇总 | ||
附注:①.“疫情政策减免”指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疫情防控政策减免租金的规定,2020年2月份的租金全免,3月至4月份的租金各免50% 。②. 序号1与序号4转让价款共计2,478,811.96元加上招标人(甲方)规定的两项违约金招标预期转让价款600,000.00元,即为招标底价3,078,811.96元;《债权转让协议》甲方债权5,028,811.34元转让价款合计金额应该大于或等于招标底价。 |
2、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受让基准日为2020年6月30日,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截至受让基准日债务人归还金额为0元。
3、在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的5个月(过渡犹豫期)内享有解除权的期限内任何一方均未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双方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且5个月解除权行使期限届满后5日,乙方将第一笔转让价款总额人民币壹佰万 (¥1000000.00元)给甲方,2022年09月15日前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按剩余总额款)即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如下指定账户:
户 名:广西柳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柳州和平路支行
账 号:4500 1623 7670 5050 2836
第四条 权利交割
1、在乙方向甲方付清押金及三个月过渡犹豫期租金的前提下,在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的5个月内享有解除权的期限内任何一方均未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双方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且5个月解除权行使期限届满后15日,在乙方将第一笔转让价款总额人民币壹佰万 (¥1000000.00元)支付给甲方的前提下,甲方将债权资产转让给乙方,债权资产发生所有权转移,乙方获得标的债权资产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从权利以及其他权利等。
2、自乙方向甲方付清第一笔转让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乙方双方共同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办理债权交接手续,由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办理有关法律文书及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相关事宜。
第五条 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向甲方付清押金及三个月过渡犹豫期租金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的5个月内享有解除权的期限内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而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本协议也自动解除。
2、有关本协议订立、履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2019)桂0204民初5685号民事判决书、(2019)桂0204民初5686号民事判决书、(2020)桂0204执2167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桂0204执2166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以下无正文)
甲方:广西柳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九、投标、开标截止时间更改为“2020年11月16日14时30分”。
十、其余内容不变,请各潜在投标人按以上内容执行!
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0月30日